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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有企業開展廉潔風險防控工作實施意見及五個配套制度

來源:  作者:紀委辦   發布時間:2010-12-09   字體:【 【打印】

湖北省國有企業開展廉潔風險防控工作實施意見及五個配套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和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文件的要求,為在我省國有企業全面貫徹《湖北省腐敗風險預警防控暫行辦法》,深入推進國有企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開展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國有企業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意義

  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經濟基礎,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省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取得明顯成效。但同時,我省國有企業貪污賄賂、失職瀆職、違反財經紀律以及商業賄賂等案件仍然易發多發,涉案金額巨大,窩案串案增多,對進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建設提出了迫切要求。深入開展國有企業廉潔風險防控工作,是增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拒腐防變能力、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內在要求,是整合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力量、提高國有企業預防腐敗工作水平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具有湖北特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內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國有企業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國有企業廉潔風險防控的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中央懲防體系《工作規劃》和省委《實施辦法》,積極探索對國有企業廉潔風險進行預警、防范、治理的有效途徑和方式,逐步建成具有湖北特色的國有企業廉潔風險教育、排查、預警、化解工作機制,切實保證國有企業權力行使安全、資金運用安全、項目建設安全和領導人員成長安全。一要堅持預警防控和加強經營管理相結合。把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納入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總體目標和戰略規劃,貫穿于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形成預警防控和企業改革發展的良性互動。二要堅持超前防范與嚴肅執紀相結合。對廉潔風險進行早教育、早提醒、早預防。同時,對腐敗跡象及時預警、嚴肅處置,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三要堅持制度防腐和科技防腐相結合。以健全完善源頭治腐規章制度為重點,有效規范權力行使。同時,積極采取科技手段,推進風險防控信息化、網絡化和智能化,不斷提高風險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四要堅持突出重點和統籌推進相結合。以廉潔風險的高發領域和重要環節為重點,集中開展廉潔風險防控活動。五要堅持預警防控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結合起來,注重建立長效機制,增強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有效性。

  三、國有企業廉潔風險防控的主要措施

  國有企業要把廉潔風險防控工作作為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實現形式,嚴格內部監管,加強監督控制,強化風險防范,防止廉潔風險誘發腐敗行為。

  1、加強對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管。加強經營管理流程監管。強化對國有企業業務流程各個環節的監督,積極探索運用資源規劃系統和網絡技術加強流程監管的方式和途徑;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推行國有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探索建立國有企

  業資金管理系統,對資金運行實行實時監控、在線預警;加強物資購銷監管。強化物資購銷中合同管理、信用管理、資金結算、物流運輸、檢驗驗收等環節的監督,大力推行網上比質比價采購和競價銷售;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監管。強化對國有企業工程立項、招標投標、工程建設與驗收等環節的監管,建立合同單位誠信守約廉潔檔案制度,對因不良行為納入“黑名單”的企業采取限制性措施。

  2、加強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監督。認真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加強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監事會、紀檢監察機構、黨員職工對“三重一大”決策情況的監督。實行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事前通告、決策情況記錄制度,積極推行“三重一大”決策票決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回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定期對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

  3、加強產權交易監管。認真落實《湖北省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完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國有企業產權交易責任主體、范圍、方式、程序,規范國有企業國有產權拍賣、競價和招標行為。建立國有產權交易報批制度、進場交易制度、信息掛牌制度和信息聯合發布制度,加強對國有產權交易、轉讓、變更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國有產權交易要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公開交易,嚴格禁止場外交易、暗箱操作。

  4、加強民主監督。國有企業要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文件要求,健全完善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黨員評議、巡視巡察、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詢問質詢等制度,細化工作標準,嚴格工作程序,強化制度執行。充分發揮國有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代會的監督作用,整合監督力量,創新監督形式,規范監督程序,增強監督實效。健全完善國有企業黨務公開、廠務公開制度,明確公開內容,規范公開程序,創新公開載體,推進黨務公開、廠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5、加強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專項監察。國有企業要圍繞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積極開展國有企業完善內控管理、優化業務流程、提高執行力、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專項監察。針對專項監察中查找的問題,研究提出進一步加強源頭治理的措施和對策,不斷提升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水平。

  四、國有企業廉潔風險防控的工作任務

  國有企業要在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領導下,按照“一年試點、兩年推廣、三年全覆蓋”的整體安排,強化措施,全面開展廉潔風險防控工作。

  1、加強風險教育。把廉潔風險教育融入國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之中,作為國有企業反腐倡廉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企業文化建設重要內容,深入開展廉潔風險專題教育。積極探索廉潔風險教育和企業文化建設有機結合的途徑和方式,通過開展崗前廉潔風險、警示、示范教育,舉辦豐富多彩的廉潔文化創建活動,增強國有企業黨員職工主動防范廉潔風險的意識和觀念,營造防控廉潔風險的良好氛圍。

  2、組織風險排查。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要組織全體黨員職工,從個人、崗位、單位等方面認真查找國有企業內部廉潔風險點,重點排查容易引發腐敗的制度性缺陷和漏洞,崗位職權可能帶來的權力尋租、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等機會以及可能誘發腐敗行為的不正之風。查找的廉潔風險點經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交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審定匯總。分級編制國有企業廉潔風險表,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3、強化風險防范。國有企業要對查找的廉潔風險點進行認真分析研究,結合實際明確風險等級,按個人、崗位、單位分別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國有企業要組織力量對本企業反腐倡廉制度和各類管理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完善,搞好制度的“立、改、廢”;有關職能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關鍵環節、重點崗位,尤其是對國有企業“一把手”的監督,規范權力行使行為;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深入推進企業人、財、物、產、供、銷管理體制創新,堵塞體制機制漏洞。

  4、及時預警處置。推行腐敗跡象管理,建立腐敗跡象信息收集、分析評估、預警處置制度。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要結合本企業發生的案例,對領導人員在履行職責、職務消費、思想情緒、日常行為、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及時發現腐敗跡象,綜合運用談心疏導、批評教育、函詢告誡、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組織處理等方式及時進行預警處置。

  五、國有企業廉潔風險防控的組織領導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是本企業開展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要負責抓好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綜合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檢查督辦。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要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積極協助黨委(黨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人員分工,細化任務分解,安排日程進度,周密部署,精心實施,把風險防控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把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經營管理績效考核范圍,制訂國有企業廉潔風險考核評價辦法,建立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明確考核內容,細化考核標準,年底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對廉潔風險防控工作嚴格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領導班子實績評定和領導人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為貫徹落實本意見,現將五個配套制度一并下發,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認真貫徹落實。

湖北省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廉潔風險防控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我省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廉潔風險,規范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推動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根據《湖北省國有企業開展廉潔風險防控工作實施意見》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關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有企業實施生產經營管理廉潔風險防控,應當按照優化職權配置、完善內部控制、規范業務流程、實施過程監管的要求,對企業經營管理流程、資金運用、物資購銷、項目建設以及其他重要業務進行重點監控和制約。

  第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廉潔風險排查,系統分析生產經營管理中的廉潔風險點,確定廉潔風險應對策略,實施腐敗跡象管理,實現廉潔風險的有效控制與及時處置。

  第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為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責任人,國有企業黨組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部署,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協調,企業各部門和成員單位負責具體貫徹落實。

  第六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將生產經營管理廉潔風險防控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經營管理績效考評體系,加強檢查考核,促進廉潔風險防控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生產經營管理流程監管

  第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把權力制衡、過程監控原則體現在生產經營管理流程的各個環節之中,細化生產、采購、銷售、財務、質檢、計量、工程建設等業務流程,加強流程監管,強化過程監督,形成權責明確、管理規范、相互制約、有效監督的生產經營管理內控機制。

  第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實際不斷創新生產經營管理模式、方法,優化流程設置,減少流程層級,強化上下程序間的相互制約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各個業務流程的權責分工、時限要求、監管措施、廉潔承諾、舉報途徑等內容,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條  國有企業應積極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把業務流程、關鍵控制點嵌入系統程序,加強動態管理和現場監控,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建立資源規劃系統(ERP),促進業務流程合理化、績效監控動態化、監督檢查常態化。

第三章 資金運用監管

  第十一條 完善財務監管制度。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預算管理、費用管理、內部審計、會計報告等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對各部門和下屬企業執行財經法規、財務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加強財務預決算管理。國有企業應當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強化預算控制職能,嚴格限制無預算資金支出;加強財務決算管理,規范財務決算工作程序和內容,執行企業財務決算向出資人和職代會報告制度,開展財務決算審計。

  第十三條 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國有企業應當明確資金使用審批權限,規范資金使用操作規程和處理程序,嚴格控制現金收支,對審批、核對、審簽、結算、記賬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管。

  第十四條 加強資金運行監管。國有企業應當推行會計電算化、財務信息化,探索建立企業資金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對資金運行實行實時監控、在線預警,及時發現財務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國有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合理選擇內部銀行、資金結算中心、現金池、財務公司等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對本企業和成員單位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推行企業集團財務集中管理體制,統一會計核算,統一財務負責人或財會人員管理,加強對成員單位的財務控制。

  第十六條 加強企業審計監督。在繼續強化外部審計監督的同時,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完善審計監督制度,通過開展內部稽核、財務收支審計、離任審計、專項審計等方式,加強對財務管理、資金運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章 物資購銷監管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采購業務管理制度,規范采購行為,堵塞管理漏洞,加強對采購行為的監管。

  (一)實行大宗采購集中管理制度。國有企業應當規范集中采購的請購、審批、購買、驗收、付款、采購后評估行為,避免多頭采購或分散采購。建立嚴格的采購驗收與價格監督機制。

  (二)推行招標采購制度。國有企業應當制定采購目錄清單,明確招標采購的范圍、標準、實施程序和評標規則,對限額以上的大宗采購進行公開招標;對限額以下的零星采購,制定最高采購限價,采取比質比價采購。具體實施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

  (三)實行供應商廉潔承諾制度。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合格供應商清單,與供應商簽訂質量保證和廉潔協議。對違反廉潔協議向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行賄、采取違法手段中標的供應商,取消供應商資格或限制準入。

  第十八條 建立產品銷售集體定價制度。國有企業應當禁止個人或部門專斷銷售業務,個人不得擅自壓低銷售價格或提供賒銷。

  第十九條 建立合同審查制度。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同法人授權、歸口管理、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合同專用章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合同擬定應當征詢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推行電子商務,開展網上比質比價采購和競價銷售,減少物資購銷中間環節,增加物資購銷業務透明度。

第五章 工程項目建設監管

  第二十一條 完善工程項目建設監管制度。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建設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決算審計制和項目建設后評價制度,建立合同單位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和守信褒獎機制,實行“黑名單”企業限制準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加強工程立項監管。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審批。重大項目決策應當實行專家論證、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條 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招標投標相關政策法規,規范內部招標投標行為。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嚴禁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二)建立健全招標信息發布、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等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標準,明確工作流程,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三)加強對招標工作人員的監管,防止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標、泄露保密信息和場外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加強工程造價監管。國有企業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進行審核,對重大工程項目實行跟蹤審計,嚴禁隨意工程變更和概預算調整。

  第二十五條 加強工程建設監管。國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健全施工質量保障考核體系,控制建設成本,科學組織施工,禁止違規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六條 加強工程驗收監管。國有企業在收到承包單位的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六章 其他業務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擔保業務監管。國有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擔保業務,明確擔保的對象、范圍、方式、條件、程序、擔保限額和禁止擔保等事項,建立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企業集團應當加強對成員單位擔保業務的統一監控。

  第二十八條 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和處置制度,制定無形資產管理辦法,實行資產管理責任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九條 加強高風險業務監管。國有企業確需開展境外投資和從事股票、期貨、期權等高風險金融衍生品投資的,應制定嚴格的決策程序、報告制度和相應監控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強化國有企業決策監督,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關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加強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監督檢查應與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相配套,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相適應,與維護企業管理者依法行使決策權相結合,堅持分級負責、預防為主、過程參與、違規必糾原則,推進國有企業重大決策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

  第四條 國有企業應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實施細則,明確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的具體內容、決策程序等事項。實施細則應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準。

  第五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監督檢查的指導、組織、協調、督辦。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監事會和紀檢監察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負責同級和下級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監督檢查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監督檢查采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檢查與國有企業自查、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國有企業每年應開展一次自查,自查情況應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每年至少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進行一次檢查,必要時隨時抽查。

  第七條 對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建立情況的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決策范圍、事項和權限界定是否恰當清楚。

  (三)決策程序是否規范完備,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決策后評價制度及糾錯機制。

  沒有制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督促企業限期制定。決策制度不規范、不科學的,應督促其及時修訂完善。

  第八條 對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行為的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見。

  (二)決策時是否充分發揚民主。

  (三)是否嚴格按照提出動議、可行性研究和評估、分管部門初審、決策咨詢、領導溝通、會前告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程序形成決議。

  (四)有無重大決策失誤。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以下制度,對“三重一大”決策實施監督:

  (一)“三重一大”決策事前通告制度。國有企業研究“三重一大”事項,須提前告知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監事會和紀檢監察機構。特別重要的事項應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二)“三重一大”決策票決制度。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在決策時可以試行票決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用投票方式決定。

  (三)“三重一大”決策情況記錄制度。“三重一大”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果,特別是領導人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應以會議記錄、紀要等形式記錄在案,參會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決策回避制度。參與“三重一大”決策的領導人員在決策事項涉及本人或與本人有回避關系的人員時,應主動申請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時,應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出資人報告。

  (五)集體決策個人負責制度。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經理班子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決策,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經證明在表決時未曾表示異議的班子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根據《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要求,對“三重一大”決策的議題確定、評估論證、決策程序、表決票決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決策規定的行為,應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明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參與、監督“三重一大”決策的途徑、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監事會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進行監督。

  (一)及時制止“三重一大”決策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對“三重一大”決策中違反財經法規紀律的行為,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三)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決策失誤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班子予以糾正,也可以直接向出資人和股東會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巡視機構應將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巡視監督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巡查。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要組織專門力量,對成員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開展定期不定期巡查。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把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向職代會報告和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廠務公開內容,作為民主評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依據,接受廣大黨員職工的監督。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巡查、職工監督小組、特邀監督員等制度,保障黨員職工對“三重一大”決策的監督權。

  第十四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把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審計部門應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一)決策內容違反黨和國家政策法規的。

  (二)有意規避集體決策搞個人獨斷專行或少數人決定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

  (四)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事項的。

  (六)其他違反集體決策規定的情況。

  第十六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國有企業產權交易廉潔風險防控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產權交易監管,推進國有企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腐敗風險預警防控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責任單位”包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機構和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

  第四條 產權交易責任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廉潔風險排查,著力查找個人、崗位、單位等方面存在的廉潔風險點。

  (一)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排查以下廉潔風險:

  1、產權交易監督管理的制度缺陷和漏洞。

  2、產權交易項目審批過程中的廉潔風險。

  3、資產評估的機構選擇、結果審核、認定過程中的廉潔風險。

  4、產權交易監管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批、監督檢查、產權變動登記等履職過程中的廉潔風險。

  (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排查以下廉潔風險:

  1、執行政策法規風險。即在執行有關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政策法規中因規避政策法規可能引發的風險。

  2、違規操作風險。即產權交易中執行產權定價、信息披露、資格審查、組織交易、費用收取、審核鑒證等環節因違規操作可能引發的風險。

  3、工作人員履職風險。即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與他人串通、透露信息、吃拿卡要等風險。

  (三)國有企業應當排查以下廉潔風險:

  1、交易決策風險。即企業違反國有產權轉讓有關程序和規定,擅自轉讓國有資產以及規避進場交易、私下協議轉讓國有產權等風險。

  2、資產評估風險。即故意隱瞞資產、虛列債務,或授意評估機構故意低評企業國有資產價值等風險。

  3、交易行為風險。即企業事先確定受讓方,強迫或者串通產權交易機構設置歧視性、有明顯指向性受讓條件,排斥、刁難其他受讓方;故意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不真實信息,誤導市場,把真實信息提供給特定關系人;故意阻撓、拖延交易進程,向特定關系人提供影響公平交易的受讓信息等風險。

  第五條 產權交易責任單位應當圍繞廉潔風險防控,經常性組織反腐倡廉專題教育,開展廉潔文化創建活動,增強黨員職工廉潔風險防范意識。

  第六條 產權交易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國有產權交易法規的配套制度,明確企業產權交易主體、范圍、方式、程序,規范企業國有產權拍賣、競價和招標行為。建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報批制度、資產評估結果公示制度、進場交易制度、信息掛牌制度、信息聯合發布制度和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制定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廉潔從業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履職行為。

  第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采取效能監察、電子監察等手段,對國有產權交易項目審批、資產評估、產權定價、交易程序、產權變動登記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職權,加強對國有企業產權變更工商登記、土地房產過戶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培育國有產權交易市場。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統一交易監管機構、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收費標準、統一交易鑒證”的要求,加強國有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逐步建立規范有序、公開透明的產權交易有形市場,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九條 建立國有產權交易廉潔風險信息收集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通過信訪舉報、專項檢查、效能監察、案件檢查、經濟審計、走訪調查、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收集產權交易廉潔風險信息。

  第十條 建立產權交易廉潔風險評估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對收集的廉潔風險信息進行科學評估,根據腐敗行為發生機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緊急程度,由高到低確定一、二、三級廉潔風險等級,并根據風險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等級。

  第十一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根據廉潔風險等級采取相應預警處置措施。

  (一)對產權交易從業人員,按照職權范圍和干部管理權限,采取談心疏導、批評教育、信訪約談、發函詢問、誡勉談話等方式進行預警處置。

  (二)對產權交易責任單位,采取對責任領導誡勉談話、發紀檢監察建議書、責成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發問廉問責書、限期整改等方式進行預警處置。

  (三)對產權交易中的腐敗行為,依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建立產權交易廉潔風險預警處置結果回告制度。單位和個人接到預警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剖析廉潔風險成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書面報告并及時回告發出預警的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建立產權交易廉潔風險預警處置督查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產權交易廉潔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控,對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督導。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廉潔風險預警防控的責任主體是各責任單位黨組織,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責任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協助黨組織具體組織實施,并與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建立協作機制,及時溝通情況,共同做好廉潔風險預警防控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責任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國有企業加強民主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企業民主監督,促進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關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加強國有企業民主監督,應當以各級領導人員尤其是領導班子成員為重點對象,在黨委(黨組)統一領導下,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專門機構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上級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有效整合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各種監督力量,化解國有企業廉潔風險。

  第四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要健全完善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黨員評議、巡視巡察、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詢問質詢等制度,規范民主監督行為。

  第五條 建立健全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

  (一)國有企業應當按照中央、省委、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要求,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

  (二)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執行情況應作為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三)建立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抽查制度。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每年要將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紀委專題報告。上級黨委(黨組)、紀委應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抽查,重點抽查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報告內容是否真實完整等。對違反制度的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強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監督。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湖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試行)》,落實和維護職代會的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和選舉權等權利,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一)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應根據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對領導人員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評議。

  (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應每年或定期組織職工代表聽取企業領導人員報告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并由職工代表對領導人員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的結果應作為領導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上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董事會。

  (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應組織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進行巡視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結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本企業工會反饋。

  (四)國有企業應將領導人員薪酬、職務消費等職工普遍關注的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黨委(黨組)、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改進工作和作風。

  第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嚴格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意見》要求,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維護國家、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四方利益。

  第八條 職工董事在參與董事會重大問題決策時,應充分表達職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方面的訴求,尤其是在勞動用工、薪酬制度、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項決策、重要制度安排等方面,應全面準確收集并反映職工意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九條 職工監事應在監事會的領導下,通過列席企業有關會議、分析企業財務報表、查閱企業生產經營相關資料、走訪座談等多種方式,代表職工對各項保險基金的提取、繳納,以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企業應當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參與決策和監督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董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一般應提前一周將會議議題通知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十一條 規范和深化國有企業黨務公開、廠務公開工作。認真落實中央、省委有關黨務公開、廠務公開的相關制度,結合企業實際,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黨務公開、廠務公開制度,明確公開內容,規范公開程序,創新公開載體,推進黨務公開、廠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按照“事前公開、征求意見,事中公開、民主討論,結果公開、接受監督”的步驟實施黨務公開。凡是企業黨組織重大決策、黨務干部任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民主測評、中層管理人員考察推薦、領導人員獎懲、重大案件查處等情況,都應當通過黨務公開欄、局域網、會議、文件、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予以公開。黨務公開可分為面向企業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黨代表、全體黨員分層次進行。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按照方案制定、預先審議、實施公開、評議反饋、落實整改、建檔備查等步驟實行廠務公開。凡是企業重大決策問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與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都應公開。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通過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廠情發布會、民主對話會、職工代表聽證會、黨政工聯席會和廠務公開欄、新聞傳媒等形式和載體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建立黨務公開、廠務公開民主評議制度。黨代會、職代會要定期不定期對企業有關部門開展黨務公開、廠務公開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發現公開不及時、內容不真實、應公開而未公開等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建議。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對待,及時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上級部門應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企業黨員、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經企業黨委(黨組)、監事會、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黨代會代表、職工代表提議,相關部門應當通過一定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在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中,企業改革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企業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結果應予以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加強對民主監督的領導,健全完善國有企業民主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民主監督中的重大問題,保證民主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注重發揮企業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新聞單位的監督作用,為其開展監督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對妨礙本辦法實施,阻撓黨員群眾、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有關人員,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嚴肅批評或給予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國有企業開展廉潔從業專項監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防范和化解國有企業廉潔風險,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央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關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有企業開展廉潔從業專項監察,是指國有企業監察機構在上級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領導下,圍繞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廉潔從業開展的專項效能監察活動。

  第四條 國有企業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執行,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國有企業監察機構協助領導班子抓好本辦法的具體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所轄企業落實本辦法進行指導、協調、督辦、檢查。

  第六條 國有企業開展廉潔從業專項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開展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專項監察。收集、整理企業人、財、物、產、供、銷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各類管理制度,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分析,查找缺陷和漏洞,提出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機制的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業務流程專項監察。按照職責明晰、程序規范、運轉流暢、制約有效的要求,深入生產經營管理各個環節,查找生產經營管理業務流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的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提高企業執行力專項監察。通過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途徑,及時發現經營管理者尤其是領導人員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吃拿卡要、軟弱渙散、推諉敷衍等影響執行力的問題,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提高執行力的意見和建議。

  (四)開展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專項監察。綜合信訪舉報、審計檢查、腐敗跡象分析等方面的情況,分級分單位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行職責、收受禮品禮金、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職務消費等廉潔自律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領導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問題,提出進一步促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專項監察。

  第七條 廉潔從業專項監察項目工作組在實施專項監察中有下列權限:

  (一)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有關會議。

  (二)要求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單位 (部門)報送與專項監察有關的文件、資料、報表等,就相關情況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查閱、復制、摘抄相關文件、資料、財務報表,查證、核實了解有關情況。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責令被檢查單位和人員停止和糾正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

  (五)建議有關部門對涉嫌違紀違法人員進行廉潔約談、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專項監察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可以請求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予以協調、協助和配合。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開展廉潔從業專項監察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項目確定。上級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每年應提出專項監察立項的指導意見和計劃,企業效能監察領導小組應根據上級要求并結合企業實際,提出具體立項報告和計劃。

  (二)實施準備。成立企業專項監察項目工作組,制訂項目實施方案,經企業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審批后, 以正式公文通知監察對象。

  (三)組織實施。專項監察項目工作組應按照調查了解、分析評估、查找問題、研究整改措施、擬定監察報告等步驟,組織開展專項監察工作。

  (四)監察處理。專項監察項目工作組應當針對專項監察中查實的問題,擬定監察建議書或監察決定書,報企業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審批后,下達至監察對象,并責成整改。對專項監察中查實的違紀違法問題,按相關規定處理。

  (五)總結歸檔。專項監察項目結束后,應填寫《專項監察終結報告表》,經本單位效能監察領導小組組長審定后,報上一級監察機構備案。同時,及時撰寫項目工作總結,將相關資料立卷歸檔。

  第九條 監察對象應當在收到監察建議書或監察決定書之日起的15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采納監察建議情況,書面報告相應的監察機構或企業效能監察領導小組。監察對象對監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監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構申請復審。復審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國有企業監察機構應當對專項監察建議或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針對專項監察中查找出的問題,研究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和對策。

  (一)針對企業領導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廉潔從業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強領導人員廉潔風險防范意識,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二)針對企業內部管理體制、機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健全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

  (三)針對企業監督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規范權力行使。

  (四)針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特別是領導人員中存在的不良風氣,按照加強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頓、嚴肅紀律的要求,抓好國有企業黨的作風建設。

  第十二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國有企業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及相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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